① 购入房屋
借:开发产品 80
贷:银行存款 80.
② 安置补偿
借: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2
贷:开发产品 72.
③ 收取差价
借:银行存款 10
贷:营业收入 10
借:营业成本 8
贷:开发产品 8.
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,以上纳税和会计处理欠妥当。由于德华公司购入房屋并没有以自己为购买人,而是指定将房屋直接过户给拆迁安置人,德华公司相当于以每套90平方米标准价款72万元支付货币补偿给被拆迁户,被拆迁户委托德华公司以每套80万元购买A公司房屋并支付德华公司手续费2万元。A公司销售不动产发票直接开具给被拆迁户,与德华公司无关。因此,德华公司应以收取的超面积价差2万元按照“服务业——代理业”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。会计处理如下:
① 购入房屋:
借:其他应收款 80
贷:银行存款 80.
② 代购房屋收取差价
借: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72
银行存款 10
贷:其他应收款 80
营业外收入 2.
最终,德华公司实际承担的拆迁补偿费支出为72万元,与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10]220号)的“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,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”纳税处理一致。德华公司不需就10万元差额缴纳营业税,仅就收取的代理手续费2万元缴纳营业税即可。